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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来打工 拖欠工资法不容

日期:2019-10-3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口头约定来打工 拖欠工资法不容 >

案情

李某在某私营企业从事染色工作。按双方口头约定,李某从2004年9月至2005年3月应得工资12050元。这期间,企业已支付李某工资3888元,尚欠8162元。2005年3月下旬,企业解散停业,李某多次催要拖欠的工资,企业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005年7月,李某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8162元工资。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经查核,李某反映的情况属实。2005年8月开庭审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武汉哪里治疗儿童癫痫病,裁决企业应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李某工资8162元。并明确双方当事人如对裁决不服,可在15日之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后15日内均未上诉至人民法院,但企业也未按裁决书规定10日内支付给李某工资。李某向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根据李某申请,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企业支付给李某不常见癫痫病的病因有哪些工资。

说法

这是一起典武汉哪家医院可以治好癫痫病型的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该案具有普遍性。因目前少数企业主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国家法律法规严肃性认识不足,因而劳动工资争议情况比较多。该案情比较普遍的现象有:

一、企业主与劳动者不按法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经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李某与企业只有口头约定,缺少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李某与企业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给予立案处理。

二、企业主不依法支付李某的工资。《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李某进企业工作,按双方口头约定,李某在从事工作期间应得工资12050元,企业主理应支付,但只支付3888元,尚有工资8162元企业主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小 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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