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9-10-30(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劳动合同设立担保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
【案例】
2004年1月3日,王某、陈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王某交纳保证金2000元,不计息,如王某违约,保证金不退还;合同到期,保证金归还王某;如造成公司损失的,保证金抵作赔偿金。第十条约定:本合同由陈某作为王某的担保人,如王某在合同期内造成公司损失的,由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3日至2004年12月31日。合同经三方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近日,该公司负责人来到律师事务所反映,王某在合同到期后,借公司5600元未还,同时查明王某从业务单位收取货款50000多元未入账。该负责人询问,王某交纳的保证金可否不归还,能否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结论】
劳动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是无效的,公司不能不返还王某2000元保证金;同时公司不能要求陈某承担还款责任。【说法】
劳动合同在订立之云南癫痫治疗医院初,形式上劳动者与雇佣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针对现行劳动力供过于求的现状,较多用人单位明确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金、抵押金,有的还要求劳动者提供单位或个人担保,否则就不录用。而劳动者为谋求一个理想的工作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担保条款之条件。因此,这种担保条款形式上自愿达成,实质上并不出于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劳动合同武汉儿童羊角风哪里治疗好中设立担保条款忽略了上述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违反了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虽然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担保问题,但其立法精神在于保护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是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劳动部办公厅(1994)256号规范性文件规定:“一些企业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入厂押金、风险金,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的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上述规章和地方法规都明确在劳动合癫痫病有什么治疗方式同中不得设立担保内容,因而,该合同中关于保证金和第三人担保的条款因违法而无效。无效的条款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公司不能要求将2000元收归单位所有,也不能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单位,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不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订立抵押或其它担保内容,应与职工建立平等和谐的劳动关系。 汪和荣
新华网江苏频道启东3月24日电